以下就(jiu)是成都房(fang)地產廣告公司的解讀,希望對大家有(you)所帮(bang)助。
房地產交易通常分為(wei)预售和現(xian)售兩種。為(wei)了促銷,不论是预(yu)售或是現售,发展商都需要利用各種媒介進行廣告宣傳,尤其是在预售阶段,廣告宣(xuan)傳就顯得更為重(zhong)要。生動、形象(xiang)的廣告宣(xuan)傳可以有效地推出銷售工作,所以,不(bu)管是发展商還是代理商,都會不遗余力地作成都房地產廣告。

但(dan)是,不切實际的廣告和夸大其詞的廣告往往(wang)會給購房人带來極大的經(jing)濟损失。有的廣告(gao)與其說是(shi)夸张的宣傳,還不如說是虚假廣告或是骗(pian)人(ren)廣告。这些虚假的廣(guang)告會出自不同的渠道(dao):
一、來自发展商的虚假宣(xuan)傳問題。部分(fen)房地產開发企業在製作項目推(tui)廣材料時,存在不(bu)按實事求是原則操作的情(qing)况,片面追求(qiu)表(biao)面效應,通過夸大(da)或歪曲事實來誘导潜在(zai)購房人的購買欲望。这類問題主要體現在地理位置描述上,開发商(shang)會將房屋(wu)坐落的實际位置或离周边商業、交通、教育等重要建筑物或設施的距离進行美(mei)化處理,營造"近(jin)在咫(zhi)尺"的虚(xu)假(jia)印象。例(li)如在廣告中宣傳"某某花(hua)園距(ju)某某地鐵站仅15分鐘车程",但購房者入住后才发現(xian),實(shi)际通勤時間可能需要半個小時甚至更长。
二、來自代理商的虚(xu)假宣傳問題。應该說,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,大多数发(fa)展商在作廣告時還是遵守廣告内容要(yao)真實的原則的。但在代(dai)理商方面(mian),暴(bao)露的問題相對就多一些。房地產銷售代理这個行当在我國還屬新鮮事物,相應的(de)有關法規政策也不完善,市場监管體系尚(shang)未健全(quan),难免(mian)某些代理商為了追求高銷售额和個人提成收(shou)益,去作富有刺激(ji)性的廣告宣傳。在房(fang)地產(chan)交易的整個鏈条中,代理商的活動可(ke)以說是短期的,或(huo)者說是一時(shi)性的,購房人認購房產並簽订了認(ren)購书后,代理商的(de)任務就是(shi)基本完成,代理商(shang)與購房(fang)人之間的接触和約束關系随之終止。这種市場結構和利益分配機製使得(de)代理商比较容易采用夸大(da)其詞的廣告手段,以便在交易初期阶段快速(su)促(cu)成銷售。有的代理商在報紙上或在介紹材料中還會宣傳許多項(xiang)发展商从來没有打算提供給購房人(ren)的条件,例如裝修的標準、提供(gong)的服務、周边配套設施、物業管理水平等等,这些(xie)承諾往往超(chao)出了實际的項目規劃範围。
三、來自廣告公(gong)司,无论是(shi)发展商或者是代(dai)理商,都(dou)有可能直接(jie)請廣告公司作售楼廣告,有(you)的廣告公司往往从廣(guang)告的效應出发,不考虑房地產廣告的實(shi)际后果。廣(guang)告公司通過電視、報紙、雜志或其(qi)他各種宣(xuan)傳媒體,在廣告中極有誘惑力地(di)大肆渲染,使(shi)許多購房者误入歧途。